根据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宁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分配方案》的通知肃政字(2020)32号的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在我县实际居住;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6712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四、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与抚养关系;
五、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审核以下有86户县城低收入家庭符合上述保障条件,拟对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现予以公示
有异议者,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5013525
附:肃宁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名单 (孤老病残)
肃宁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名单
肃宁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名单 (孤老病残).doc
肃宁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名单 .doc
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