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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和盗用公共供水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7-13   来源:

保障供水安全,维护正常供水秩序,根据《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依法打击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和盗用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单位(企业)所属的水源井、取水池、水厂、泵站、供水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监控设备等。

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单位(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产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下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行为:

盗窃公共供水管道、阀门、盖、供水计量装置、专用供电通讯线路、监控设备及其他供水设施的

意破坏公共供水管道、取水设施、水池、水处理设备、阀门、供水计量装置、专用供电通讯线路、监控设备和公共消火栓及其他供水设施的

未经公共供水单位(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公共供水管道阀门的

采用其它方法盗窃、破坏供水设施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下盗用公共供水行为: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供水管道及附属供水设施上搭接管道等手段取水的;

火警、消防演习,擅自动用消火栓或者防险装置取水的

擅自拆除、迁移水表或开启、伪造注册水表的封印取水的

破坏或采取技术手段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的:

用其它方法盗用公共供水的。

四、对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由供水单位(企业)上报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违法人员刑事责任。

五、对盗用公共供水行为,按规定补交水费,并由供水单位(企业)上报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盗水数额较大、教唆或为他人盗用公共供水提供条件和帮助,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人员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谩骂、侮辱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收费、进行用水检查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责,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和盗用公共供水违法行为工作中,如发现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进行涉水违法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肃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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