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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1   来源:

《肃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

随着省、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的调整优化,以及我县交易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县现行《肃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肃政办字〔2020〕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暴露出交易品种覆盖不全、交易层级划分模糊、监管机制不完善等诸多短板,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沧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沧州市供销合作社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3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四、主要修订内容

1.对必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品类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包含15个“应进必进”交易品类其中重点将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1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列为了“应进必进”交易品类。要求使用农村集体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进行建设、采购、投资等行为必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2.对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方式及限额进行了明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对预算金额未达5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适宜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竞包方式组织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竞包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包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3.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保障与监督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重点增加了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农经部门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及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列为对乡镇、村巡察的重要内容,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

关于印发《肃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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