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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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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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文件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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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肃审表[2025] 09号 |
2025.05.12 |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箱:aufsdq@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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