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尚村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一、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三、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检查。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箱:aufsdq@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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