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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家佐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7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7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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