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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李**驾驶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5-04-28   来源: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肃城罚决字【2025006

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1309261988****2114

主要违法事实

驾驶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

事由

2025年4月2日李**在清源街路驾驶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

违法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4月27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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