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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王*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发布日期:2025-06-12   来源: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肃城燃罚决字【2025】第6-09

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1329231965****0810

主要违法事实

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

事由

2025年5月29日上午王*位于窝北镇东宋家庄村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

违法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6月10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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