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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村汽车加气站未定期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案

发布日期:2025-07-10   来源: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肃城燃罚决字【2025】第10

相对人名称

肃宁县***村汽车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91130926MA08WH9372

主要违法事实

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事由

2025年6月5日巡查发现柱塞泵撬电气开关接线柱未封堵,处于失爆状态。

违法的法律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7月4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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