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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赵**驾驶商砼车未采取密闭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5-10-15   来源: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肃城罚决【2025】第17

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1309261992****3250

主要违法事实

驾驶商砼车未采取密闭措施

事由

2025年7月21日赵**在元礼街路驾驶商砼车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

违法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

处罚结果

罚款肆仟陆佰元

实施机关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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